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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3-03 11:34:04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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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经两次征求意见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落实好我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保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经两次征求意见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来信方式: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04号),邮编:650228。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 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书有效期4年。

  第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九条  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持证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二条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录B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应有详细清单明细表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及目录明细表,应当有纸质正式版本。

  (一)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一)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二)首次申请BJ(Ⅴ)、BD(Ⅴ)项目的(监督检验:气瓶制造;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辅导下,开展试检验工作,其负责辅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辅导意见。(待商量)

  第十七条  检验资料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对外委托时,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以及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全国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核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定种类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若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关于检验检测工作员、检验检测设备等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下同)。

  3.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工作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工作员不少于各2人项;

  3.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工作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工作员不少于各2人项;

  3.Ⅲ级 RT 或 UT、MT 或 PT 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4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设备见注2、下同),还应当配置:照度计5台;温湿度计5台;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综合气象仪1台;全站仪1台;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测温仪2台;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1台;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2台;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1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浊度计1台;含油量分析仪1台;电热干燥箱1台;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药品冷藏设备1台;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2.Ⅲ级RT、UT、MT、PT不伤害原有设备的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MT、PT、无损害检验测试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1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测氧仪1台;测温仪1台;分析天平(感量为0.1mg)1台;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台;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1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浊度计1台;电热干燥箱1台;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药品冷藏设备1台;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备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2.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Ⅲ级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大于或者等于8m视频内窥镜1台;TOFD检测设备1台;测温仪3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经纬仪1台。

  2.Ⅲ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 1 人项,Ⅱ级RT、UT、MT、PT、TOFD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大于或者等于5m视频内窥镜1台;测温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测氧仪2台;经纬仪1台。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静电电阻测量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TOFD检测设备1台;测氧仪2台;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1套;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除锈和喷漆设备;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气密试验装置2套;线台;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1套。

  2.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1人项,Ⅱ级RT、UT 、MT、PT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各4人项,Ⅱ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项。

  1.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6名),压力管道检验员不少于6名(10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高温测厚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静电阻测量仪2台;测温仪2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照度计5台;温湿度计5台;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还应当配置:噪声检测仪1台;转向参数测试仪1台;制动性能测试仪1台;踏板力计1台。

  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超声波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台,以及满足检验测试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射线.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超声波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3.综合气象仪数量满足要求的可不配风速仪,全站仪数量满足要求的可不配经纬仪、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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