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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承受压力的容器(PRESSEDVESSEL)

时间: 2024-07-17 10:49:51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介绍

  工业生产中具有特定的工艺功能并承受很多压力的设备,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均属压力容器。

  为了与一般容器(常压容器)相区别,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才称之为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用途十分广泛。它是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的设备。

  压力容器一般由筒体、封头、法兰、密封元件、开孔和接管、支座等六大部分构成容器本体。此外,还配有安全保护装置、表计及完成不同生产的基本工艺作用的内件。

  压力容器由于密封、承压及介质等原因,易发生爆炸、燃烧起火而危及人员、设备和财产的安全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故。目前,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重要的监检产品,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检验。

  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

  (4)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安全监检,我国《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根据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分为三类。并对每个类别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设计、制作的完整过程,以及检验项目、内容和方式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已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进口。

  实施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的依据是《商检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的检验是依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结构的合理性,受压元件强度、制造和安装质量的优劣,内外部存在的缺陷以及安全附件的准确、可靠程度做全面检验,作出鉴定性的结论。

  (1)法规性的规定:这类检验标准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管理上一定要遵守的规定、规程或规范。

  这种法规性的规定,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有《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钢制石油化学工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设计规定》以及《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无损害地进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等。

  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出口的容器,若某项内容不符合这类规定,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就不能使用。

  (2)具体的技术性规定: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有关的技术性标准较多。这类标准包括:材料标准、材料试验标准、材料验收标准、零部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质量检验标准等。粗略统计,我国约有20余个。这些标准是产品质量特性的一系列技术参数和标准明确化的,为特定性的技术文件,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尺度。

  (3)合同规定的标准:鉴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特殊性,我国政府规定: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不能低于我国现行标准的规定。因此,签约双方在进行技术谈判和签约时,对于低于我国标准内容予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我国标准而无法使用。

  (1)检验范围: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包括下列范围: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的审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质量的检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返修质量的检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运行质量的检验。总之,凡是能影响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运作的项目,都是检验的范围。

  (2)检验项目和方法: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检验,一般来说包括两大项内容。即设计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根据检验需要,出口的可以派员驻厂检验监检,进口的派员出国进行监造或监检。

  ①设计资料的审查:设计、制造资料的审查,不仅是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还要审查资料是不是满足要求。

  设备图纸、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是否齐全、合格。其中应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证明及强度计算、施焊证明、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试压报告等与安全性能检验有关的资料。

  ②实体检验:采用直观检查、量具检查、无损探伤检验测试、理化性能检验、水压试验等方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本体和主要零部件进行外观和内在质量的检查。

  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受压元件材质、外观尺寸和成形质量、焊缝质量、组压质量、内部装置及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胀管质量、各受压元件相互的几何位置和耐压性能等。

  ③性能:技术资料审查和实体检验合格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视有必要进行性能检验,检查其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除以上检验项目外,对于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还要依据标准做整体外观、数量、包装等检验。

  目前,列入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口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具体品种为:工作所承受的压力0.1Mpa的各种贮运容器、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和分离容器,总计四类58种。此外,对于糟车和气瓶另有规定,关于这两类商品的情况另述。

  压力容器除了单独引进和出口外,还多以配套设备在进出口贸易中出现。因此,在签约和技术谈判时,应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法规,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货物质量和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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