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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代办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义、界定范围标准、分类方法
时间: 2024-04-29 作者: 行业新闻

  原标题: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申请代办,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义、界定范围标准、分类方法

  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做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做监督管理。

  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生产单位应具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使用单位应使用前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

  适用于特定种类设备目录(2022版)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范围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1-4)。

  注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3∶容积,是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通常要扣除永久连接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第一组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介质危害性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表示。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高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0.1mg/m~1.0mg/m;中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1.0mg/m~10.0mg/m;轻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目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 20%的介质。

  按照HG 20660—2000《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 没有规定的,由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组别。

  压力容器的分类应该依据介质特征,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分类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 MPa)和容积V(单位 m),标出坐标点,确定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分类见图 A-1;(2)第二组介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分类见图 A-2。

  多腔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如热交换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应当分别对各压力腔进行分类,划分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以各压力腔的最高类别作为该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该依据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考虑,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单位确定的介质组别分类。

  (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 A-2的分类线上时,按照较高的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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